申請要求包括投資者投資至少50萬美金到一個新的商業(yè)企業(yè),并證明投資款來自合法來源。法律規(guī)定資金來源的證據(jù)標準是“preponderanceoftheevidence”,即投資者只需證明其所述的內容的可信度超過不可信度。但是,審核申請的移民官在審理EB-5申請時往往適用更高的舉證標準,要求申請人提供大量的文件證明資金的合法來源。
移民局對申請人的背景和EB-5資金來源進行獨立調查也并非罕見,例如移民局會通過美國駐外使館的工作人員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而不是僅僅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文件。當資金來源文件中的信息和申請人以前申請美國簽證時遞交的信息,或者是公共信息不一致時,移民局可能就會對申請人進行獨立調查。
移民局所采取的調查方式多種多樣,既可能是簡單的網(wǎng)上搜索,也可能是更嚴格的甚至是帶有侵犯性的調查方式,例如打電話或突訪申請人的公司,對公司會計或人力資源部門問話,致電或訪問公司的審計師事務所,與當?shù)囟悇諜C關核實申請人及其公司的稅務申報情況,與當?shù)胤抗芫趾藢嵧顿Y者的房屋貸款情況。
如果移民局的調查結果使其對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或者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產生懷疑,調查結束后移民局非?赡馨l(fā)出嚴重的補件信(RFE)或意向拒簽信(NOID)。
為避免移民局獨立調查延遲申請審批時間,以及對申請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申請人和律師應盡量做到:
選擇容易證實來源的資金方案;
在準備資金來源文件時比對申請人以前遞交給美國政府的所有申請和信息,確保信息的一致性;
搜索政府數(shù)據(jù)庫,修正任何與申請人或申請人公司有關的錯誤或不準確信息;
如果資金來源涉及申請人的公司,確保公司遵守當?shù)胤煞ㄒ?guī)(包括稅法);
公司出具的信函和證明應由相關人員簽署,并寫明簽字人的姓名、職務和多種聯(lián)系信息;
提供相關人員和單位的有效聯(lián)系信息,并事先知會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