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卷三《民法》考點: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為了幫助各位考生系統(tǒng)的復習司法考試,全面的了解司法考試的相關重點,©無憂考網整理了司法考試卷三《民法》考點: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背依其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
二者區(qū)別如下: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倍熬喖s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彼詤^(qū)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系,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guī)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3、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締約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如果締約當事入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沒有過錯,是不能讓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4、賠償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guī)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guī)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