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付與公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發(fā)布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一)停止支付
公示催告以丟失的票據權利尚未實現,亦即支付人尚未支付為前提。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則意味著票據權利尚未實現。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前,完全可能使票據權利被非權利人實現,從而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也使人民法院以后作出的判決得不到執(zhí)行;诖耍嗣穹ㄔ菏芾砉敬吒嫔暾埖耐瑫r,應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必須以已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為條件。人民法院發(fā)給支付人的停止支付通知中,應當附有公示催告申請受理通知書。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后,應當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是具有強制力的司法決定,支付人應當執(zhí)行。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措施外,在人民法院判決后,支付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
(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應當在3日內發(fā)出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請人的公示催告申請,并催促其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
法院發(fā)出的受理申請公告應寫明的內容有:(1)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2)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發(fā)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3)申報權利的期間;(4)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利害關系人不申報的法律后果。
公示催告期間的長短,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公告應張貼于人民法院公告欄,并在全國性的報紙或其他宣傳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張貼于該交易所。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