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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碩士(非法學)考研大綱發(fā)布,針對發(fā)布后的新大綱,再根據歷年考研考試試題特點及命題規(guī)律,我們做了2017法律碩士(非法學)考研大綱發(fā)布后命題趨勢預測,具體內容如下:
一、命題思路預測:
與法學碩士相比,法律碩士考試主要針對的是非法學專業(yè)的考生,所以法碩考試考查的側重點是法學基礎知識,以主要的基礎理論考查為主,與往年相比,題型也沒有變化,所以,可以確切的說,今年的法律碩士聯考還是延續(xù)以往的風格,所以,考生在復習時要以指南與大綱分析為主,仍然要將復習重點放在基礎知識的把握、理解與靈活運用上。
二、考查目標預測:
(一)專業(yè)基礎課
2017年考試大綱上羅列的考查目標是:專業(yè)基礎課考試包括刑法學和民法學兩部分,在考查刑法學和民法學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同時,注重考查考生運用刑法學原理和民法學原理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和運用法律語言表達的能力。根據此目標要求,我們預測了下面的命題趨勢。
1、刑法
刑法的脈絡比較清晰,復習起來比較容易。具體到內容上,我們可以知道,刑法總則和分則是同等重要的,每年出題分值各占50%.首先,新增的刑事責任這一章節(jié),刑法分則中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罪名,都有可能考試考察的重點。其中,刑事責任具備多種題型考察的可能,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主要以客觀題形式考察。原有內容考察方式與以往一致。
2、民法
民法與我們的實際生活緊密相關,所以,考查起來也會考查當下社會運用概率比較高的內容。比如第十章所有權、第十五章債權概述、第十六章合同法總論、第十七章合同分論、第二十章侵權責任法等,近幾年來一直是民法考查的傳統(tǒng)重點。建議考生全盤掌握債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同時對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和效果要在對比的基礎上牢記,合同法總論部分是無論怎么強調都不為過的。合同法分論部分,要掌握各個合同的特點所在,比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的,贈與合同可撤銷的例外情況,租賃合同中的買賣不破租賃等。侵權責任法中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抗辯事由、各類侵權責任等。以上都有可能成為考試的重點。同時,要注意17年大綱對考點名稱的變化,以及刪除的知識點。將過去復習過的內容,與變化后的考點名稱,章節(jié)體例對應好,同時已經刪除的考點無須再耗費時間復習。
(二)專業(yè)綜合課
綜合課考試包括法理學、中國憲法學和中國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關學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和基本原理,從理論法學的角度測試考生是否具備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培養(yǎng)目標所要求的知識、能力和素養(yǎng)。在考查考生對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時,側重考查考生運用法律語言的表達能力和綜合運用法學知識和原理分析、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
1、法理學
就17年法理學部分的命題趨勢來講,新增的內容都具備高度的考察可能性。同時考察的方式趨向多元化。不過諸如法律論證、法與科技這樣的知識點,過去法學法碩的真題中,主要還是以主觀題進行考察。今年新增的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律全球化,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法與社會的一般關系,都具備主觀題,特別是論述題中考察的可能性。諸如中華法系,法律職業(yè)等新增考點,則更多還是以客觀題的形式考察。原有的重要內容,仍然是考察的重點。
法理學是理論性強的學科,需要以一定的法學思維與法學知識為基礎學習。法理學的主觀題答案也不像具體的民法刑法那么容易標準化和統(tǒng)一化,但是法理學的題目都以知識點為考察的核心,較少涉及需要體系性思維進行解答的題目。復習法理學,要著重關注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的內容,夯實基礎。
法理學的學習應該與刑法、民法、憲法學、法制史這四門學科的學習融合起來。具體來說就是,在學習法理學的時候要用抽象的理論去解釋其他四門特別是刑法、民法這些實體法的具體案例與理論,另外還要在學習其他學科的時候用法理學的理論思維去思考問題,以便加深理解,使學習的銜接性更強。法理學的難點會出現在多選題與主觀題上,所以,一定要在宏觀上綜合把握法理學與其它各門學科間的知識聯系。
2、憲法學
憲法學的考試難點多的出現在一些硬性規(guī)定的制度上,尤其是特別瑣碎的易混淆的記憶點。所以,憲法的學習要注意細節(jié)與易錯點,難題重要在論述題與案例題,一般情況下,憲法基本理論每年必考,憲法修正案每年必考,國家基本制度當中的選舉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制度每年都會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基本權利每年必考。國家機構則是憲法考核的絕對大戶,重點集中在中央國家機構的人員結構、職權和工作程序。
3、中國法制史
17年考試大綱對法制史中的篇章結構,個別考點的名稱做了一定的調整,增加的考點主要集中于元明清法律制度。元朝法律制度仍然是以客觀題考察為主,明朝法律制度中增加的考點,兼有主觀題考察和客觀題考察的可能性,清朝法律制度中增加的考點主要是以客觀題形式考察。以往考察的重點內容,諸如漢朝、唐朝、宋朝、清末、民國等時期的法律制度仍然是考察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