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珠海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設在中國珠海市。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含香港、澳門、臺灣)。 仲裁委員會對下列爭議或者糾紛不予受理:。ㄒ唬趧訝幾h;。ǘ∫婪☉斢尚姓䴔C關處理的行政爭議;。ㄈ』橐、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ㄋ模∞r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據法律、重視合同約定,參考國際慣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及時地仲裁糾紛。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仲裁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按專業(yè)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依據仲 裁法規(guī)定的條件從在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領域具有專門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中外人士 中聘任!‘斒氯讼蛑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應當在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 定仲裁員。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 院起訴,也不得再申請仲裁。
第二章 仲裁協議
第八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九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俨脜f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ǘ≈俨檬马;。ㄈ∵x定本仲裁委員會的意思表示。
第十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以及存在與否,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應當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未依照前述規(guī)定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該仲 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轄權。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 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可以由仲裁委員會授權仲裁庭作出決定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ㄒ唬∮兄俨脜f議;。ǘ∮芯唧w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ㄈ儆诒局俨梦瘑T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文件:(一) 仲裁協議;。ǘ‘斒氯酥黧w資格證明文件;。ㄈ≈俨蒙暾垥案北。仲裁申請書應寫明!1、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 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 或蓋章。。ㄋ模≈俨谜埱笏罁淖C據材料。
第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收費標準, 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斒氯祟A交案件費用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緩交、減交 .當事人不預交案件費用,又不提出緩交、減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3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 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3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 并說明理由!≈俨梦瘑T會收到仲裁申請后,認為仲裁申請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 人補正;補正完備的日期,視為收到仲裁申請的日期。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3日內將受理通知書、本規(guī) 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簧暾埲耸盏街俨蒙暾垥北竞,應當在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 到答辯書后,應當在3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 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 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和變更反請求!》凑埱髴斣诖疝q期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反請求應當單獨以書 面形式提出,并寫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附具有關證據,預交仲裁費。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將反 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委員 會提出書面答辯;未提出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條 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應當在仲裁庭調查 結束前提出,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決定接受的,對方需要答辯期的,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變 更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就變更的請求事項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答辯。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書和有關證明文件 的,應一式五份,如果當事人超過兩人,則應增加相應份數,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 ,則可以減少兩份。
第二十二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 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 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俗∷鼗蛘哓敭a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暾堄绣e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 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基 層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仲裁代理 人一般不超過二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增加仲裁代理人數的,經仲裁庭同意,可以適當 增加!∥写砣诉M行仲裁活動,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記明委托 事項和權限。
第四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由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仲裁 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在收到受理仲 裁申請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各自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 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 三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斒氯艘环綖槎艘陨系模瑧攨f商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 裁員。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 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自收到受理仲裁申請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沒有約定仲 裁庭的組成方式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未能選定,又未委托仲裁委 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組成之日起3日內,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 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條 仲裁員接受當事人選定或本會主任指定的,應當確認自己有相 應辦案時間,保證公正審理,并簽署聲明書。仲裁員聲明書應當在開庭前轉交各方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不能履行仲裁員職責,如果該 仲裁員為當事人所選定,則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起3日內,按照本章第二 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重新選定仲裁員;如果該仲裁員為仲裁委員會主任指 定,則應當另行指定仲裁員,并將重新指定仲裁員的情況在3日內通知當事人;。ㄒ唬∫虺霾、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ǘ∫蚧疾⌒菹⒉荒軓氖轮俨霉ぷ鞯; (三) 依法應當回避的; (四) 被仲裁委員會解聘的,但雙方當事人同意該仲裁員繼續(xù)審理的除外;。ㄎ澹∑渌荒苈男新氊煹那樾。
第三十二條 仲裁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并請求 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蚱浯砣说慕H屬;。ǘ∨c本案有利害關系;。ㄈ∨c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ㄋ模∷阶詴姰斒氯嘶蚱浯砣,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中“其他關系”系指: 1、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2、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者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 3、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不滿兩年的; 4、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 5、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的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 6、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提出回避申請的具體事實和 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或發(fā)生的,可以在最后 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 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 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 仲裁員接受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后,應當公正 、勤勉、高效地履行仲裁員職責。承辦案件期間,仲裁員因本章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 、(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事由以外的原因不能繼續(xù)參加案件審理的,可以向仲裁 委員會主任提出申請,是否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前,仲裁員 應繼續(xù)參加案件審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仲裁庭認為確需會見的,必須 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陪同且作筆錄、簽名。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 、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 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五章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當事人協議不開庭審理的,仲裁 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書面審理并作出裁決。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審理案件不公開進行!‘斒氯藚f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開庭審理在仲裁委員會住所地進行,經仲裁委員會主任同意 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
第四十條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員、仲裁庭 秘書、證人和鑒定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情和仲裁程序的進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正在審理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 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并征得其他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審理 .第四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3日內確定首次開庭日期 ,并在開庭3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經商請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斒氯擞姓斃碛傻,可以在開庭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谝淮伍_庭審理以后的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 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 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進行缺席審理、作出缺席裁決!》凑埱笊暾堖m用前款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交的證據應當進行分類、編訂、對證據的來 源、證明對象、內容應作簡要說明,并寫明提交日期及提交人!∽C據種類如下: (一) 書證。ǘ∥镒C (三) 視聽資料 (四) 證人證言。ㄎ澹‘斒氯岁愂觥。徲嫛徍 、評估、鑒定、檢驗等結論 (七) 勘驗筆錄。ò耍祿娢模ò妶、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第四十六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 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峤煌馕臅C,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四十七條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仲裁庭 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經通知后,若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到場的,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的行為不受影 響。
第四十八條 審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對物證和現場進行勘驗的,由仲裁庭 組織勘驗。 仲裁庭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的人簽名。
第四十九條 仲裁庭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 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交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當事人應按仲裁庭要 求預交相關費用!≈俨猛Π讣婕皩I(yè)性問題認為需要向專家咨詢的,可以向專家咨詢。 仲裁庭要求當事人向鑒定部門或專家提供鑒定或咨詢所需要的任何文件資料、財產或其他 物品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第五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鑒定報告或咨詢意見的副本發(fā)送當事人。當事人 可對鑒定報告或咨詢意見發(fā)表自己的看法。
第五十一條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并經仲裁庭同意,或者根據仲裁庭的要求 ,鑒定人、勘驗人、接受咨詢的專家可以參加開庭。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在開庭時可以向 鑒定人、勘驗人和專家提問。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并經當事人互相質證和仲裁庭認定;鑒定報告和咨詢意見是否采 納,由仲裁庭決定。
第五十三條 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 材料。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要求的期限提供證據材料。
第五十四條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開庭前委托首席仲裁員召 集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共同確定雙方爭執(zhí)點和審理范圍,并由秘書記錄在案,對雙方已確 認的證據,開庭時可以不經質證。
第五十五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審理前已經交換但未經雙方確認的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雙方當事人質證。 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仲裁庭決定接受的,應 當給另一方當事人合理的質證期間。仲裁庭決定不再開庭審理的,質證期間即是當事人提交 書面質證意見的期間。 因前款情形導致仲裁程序遲延的,由逾期提供證據材料的當事人承擔相應費用。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 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五十七條 經當事人請求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由當事人補充證據或其他 書面材料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當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仲裁庭可以根據 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裁決。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 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在仲裁庭組成前當事人撤回仲 裁申請的,結束仲裁程序的決定由仲裁委員會作出;在仲裁庭組成后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 ,結束仲裁程序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 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
第六十條 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進 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但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 序 、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 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在仲裁庭審理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達成和解 的,應當視為是在仲裁庭調解下達成的和解。 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書面 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 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 效力。 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六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庭審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 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的,應當記錄 該申請。 庭審筆錄由仲裁員、秘書、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仲裁庭開庭審理時, 可以做庭審錄音或錄像!⊥徆P錄和錄音、錄像對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以外的人員保密。
第六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章程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仲裁庭對重大疑 難案件可向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咨詢,對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意見應當進行充分考慮,如不接 納的,應當書面陳述理由并遞交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公告送達期 間、中止期間及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勘驗的期間除外)。案情復雜或有特殊情況需要延 長的,由仲裁庭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該期限。
第六十六條 仲裁庭仲裁過程中,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 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不履行部分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 終局裁決。
第六十七條 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的案件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 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裁決應當 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不簽名。
第六十八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答辯理由、質證意見、認定事實 、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第六十九條 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七十條 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依照裁決確定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裁決未確定 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环疆斒氯瞬宦男械,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七十二條 對已送達的調解書和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錯誤或者 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并制作補正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 人;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遺漏未作裁決的,仲裁庭可以作出補充裁決并送達當事人!‘斒氯税l(fā)現調解書或裁決書中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調解書或裁決書之日起30日 內,書面請求仲裁庭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俨猛プ鞒龅难a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調解書或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三條 仲裁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 ,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 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第七十四條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 委員會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俨猛ヒ勒毡疽(guī)則第七十二條對調解書或裁決書做出補正或者補充裁決的,仲裁委員會不 再收費。
第六章 簡易程序
第七十五條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凡案件爭議金額不 超過30萬元(指人民幣,下同)的,或者雖然爭議金額超過30萬元,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 系明確,爭議不大,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案件適用本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 組成仲裁庭!幾h金額不超過30萬元的案件,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但必須提交雙方當事人達成 的書面仲裁協議;對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前未簽訂書面的仲裁條款,而糾紛發(fā)生后又愿意選擇 仲裁方式解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仲裁委員會請求解決糾紛,由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 記錄在案,并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俨梦瘑T會收到仲裁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當即受理。
第七十六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被申請人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在仲 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雙方當事 人逾期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立即 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俨猛ソM庭后,仲裁委員會應當立即通知當事人。 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適用本程序,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
第七十七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被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為2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 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當在此期限內提出反請 求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第七十八條 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應當在首次開庭 前提出書面申請,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俨猛Q定接受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變更反請求申請書之 日起10日內,就變更的請求事項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 書面材料及證據。
第八十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導致案件爭議金額超過30萬 元的,不影響簡易程序的進行。但仲裁庭認為有必要適用普通程序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主 任申請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俨梦瘑T會主任決定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5日內按照本仲裁規(guī)則的 規(guī)定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獨任仲 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新的仲裁庭組成前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新的仲裁庭決定;新的仲裁庭組成 后的仲裁程序的進行,不再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 情況需要延長的,由獨任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八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 庭組庭方式、開庭時間和方式并與仲裁庭商定結案期限,不受本規(guī)則規(guī)定送達時限,審理期 間的限制。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決定以書面方式審理或開庭審理并即時作出裁決。
第八十三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或組織之 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 關規(guī)定。
一方或雙方為香港、澳門、臺灣當事人的糾紛的仲裁,參照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
第八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3日內將受理仲裁申 請通知書、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受理仲裁申請通知書、 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住所的,應當在收到受理仲裁申請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 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證據、及有關證明文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立即將答 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被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如有反請求,應當在收到受理仲裁申請通 知書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申請書后,應當在3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 人。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當自收到反請求書之日起30日內 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申請人和提出反請求的被申請人應當按照仲裁委員會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 件處理費。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裁定。
第八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被申請人收到受理仲裁申請通知書之日起2 0日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選定仲裁員。逾期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八十八條 仲裁庭組庭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在3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 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 起20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第八十九條 仲裁案件首次開庭審理日期經仲裁庭決定后,仲裁委員會應 當在仲裁庭開庭20日前將開庭時間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經商請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 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12日前書面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首次開 庭審理以后的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20日期限的限制。
第九十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6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 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裁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 的,當事人應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 據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 約》及根據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八章 仲裁中止與終結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ㄒ唬∫环疆斒氯艘虿豢煽咕艿氖掠桑荒軈⒓又俨玫;
。ǘ”景副仨氁粤硪话傅膶徖斫Y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三) 一方當事人死亡或終止,需要等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ㄋ模∑渌麘斨兄怪俨玫那樾。
第九十三條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程序。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仲裁:
(一) 一方當事人死亡或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二) 一方當事人死亡,權利義務承受人表明不愿參加仲裁的;
。ㄈ∑渌麘斀K結仲裁的情形。
第九十五條 組庭前中止仲裁或者終結仲裁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組庭 后中止仲裁或者終結仲裁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并經仲裁委 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言翻譯的,可由仲裁委員會提供翻譯,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提供翻譯。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書、證據和證明材料,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 相應的中文譯本或其他語文的譯本。
第九十七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 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規(guī)定。
第九十八條 有關仲裁的文書、通知、材料等可以當面遞交、郵寄、傳真 、電報或留置等方式送達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九十九條 向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fā)送的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經 當面遞交受送達人或郵寄至受送達人的營業(yè)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即為送達。如經上述方式不能送達,可以邀請見證人員到場,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和日期由送達 人和見證人員簽名或蓋章,把需送達的書面材料留置受送人最后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yè)地點、 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即視為已經送達。
第一百條 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當面遞交的,必須有送達回執(zhí),由受 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 日期。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留置送達的,以見證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零一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送達的,可以公告送 達。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60日(涉外6個月),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二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1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一百零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 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一百零四條 本規(guī)由仲裁委員會解釋。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珠海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設在中國珠海市。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含香港、澳門、臺灣)。 仲裁委員會對下列爭議或者糾紛不予受理:。ㄒ唬趧訝幾h;。ǘ∫婪☉斢尚姓䴔C關處理的行政爭議;。ㄈ』橐、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ㄋ模∞r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據法律、重視合同約定,參考國際慣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及時地仲裁糾紛。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仲裁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按專業(yè)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依據仲 裁法規(guī)定的條件從在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領域具有專門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中外人士 中聘任!‘斒氯讼蛑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應當在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 定仲裁員。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 院起訴,也不得再申請仲裁。
第二章 仲裁協議
第八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九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俨脜f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ǘ≈俨檬马;。ㄈ∵x定本仲裁委員會的意思表示。
第十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以及存在與否,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應當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當事人未依照前述規(guī)定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該仲 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轄權。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 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可以由仲裁委員會授權仲裁庭作出決定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ㄒ唬∮兄俨脜f議;。ǘ∮芯唧w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ㄈ儆诒局俨梦瘑T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文件:(一) 仲裁協議;。ǘ‘斒氯酥黧w資格證明文件;。ㄈ≈俨蒙暾垥案北。仲裁申請書應寫明!1、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 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 或蓋章。。ㄋ模≈俨谜埱笏罁淖C據材料。
第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收費標準, 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斒氯祟A交案件費用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緩交、減交 .當事人不預交案件費用,又不提出緩交、減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3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 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3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 并說明理由!≈俨梦瘑T會收到仲裁申請后,認為仲裁申請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 人補正;補正完備的日期,視為收到仲裁申請的日期。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3日內將受理通知書、本規(guī) 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簧暾埲耸盏街俨蒙暾垥北竞,應當在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 到答辯書后,應當在3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 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 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和變更反請求!》凑埱髴斣诖疝q期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反請求應當單獨以書 面形式提出,并寫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附具有關證據,預交仲裁費。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將反 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委員 會提出書面答辯;未提出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條 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應當在仲裁庭調查 結束前提出,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決定接受的,對方需要答辯期的,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變 更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就變更的請求事項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答辯。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書和有關證明文件 的,應一式五份,如果當事人超過兩人,則應增加相應份數,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 ,則可以減少兩份。
第二十二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 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 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俗∷鼗蛘哓敭a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暾堄绣e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 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基 層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仲裁代理 人一般不超過二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增加仲裁代理人數的,經仲裁庭同意,可以適當 增加!∥写砣诉M行仲裁活動,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記明委托 事項和權限。
第四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由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仲裁 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在收到受理仲 裁申請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各自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 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 三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斒氯艘环綖槎艘陨系模瑧攨f商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 裁員。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 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自收到受理仲裁申請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沒有約定仲 裁庭的組成方式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未能選定,又未委托仲裁委 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組成之日起3日內,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 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條 仲裁員接受當事人選定或本會主任指定的,應當確認自己有相 應辦案時間,保證公正審理,并簽署聲明書。仲裁員聲明書應當在開庭前轉交各方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不能履行仲裁員職責,如果該 仲裁員為當事人所選定,則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起3日內,按照本章第二 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重新選定仲裁員;如果該仲裁員為仲裁委員會主任指 定,則應當另行指定仲裁員,并將重新指定仲裁員的情況在3日內通知當事人;。ㄒ唬∫虺霾、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ǘ∫蚧疾⌒菹⒉荒軓氖轮俨霉ぷ鞯; (三) 依法應當回避的; (四) 被仲裁委員會解聘的,但雙方當事人同意該仲裁員繼續(xù)審理的除外;。ㄎ澹∑渌荒苈男新氊煹那樾。
第三十二條 仲裁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并請求 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蚱浯砣说慕H屬;。ǘ∨c本案有利害關系;。ㄈ∨c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ㄋ模∷阶詴姰斒氯嘶蚱浯砣,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中“其他關系”系指: 1、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2、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者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 3、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不滿兩年的; 4、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 5、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的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 6、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提出回避申請的具體事實和 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或發(fā)生的,可以在最后 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 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 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 仲裁員接受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后,應當公正 、勤勉、高效地履行仲裁員職責。承辦案件期間,仲裁員因本章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 、(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事由以外的原因不能繼續(xù)參加案件審理的,可以向仲裁 委員會主任提出申請,是否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前,仲裁員 應繼續(xù)參加案件審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仲裁庭認為確需會見的,必須 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陪同且作筆錄、簽名。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 、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 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五章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當事人協議不開庭審理的,仲裁 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書面審理并作出裁決。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審理案件不公開進行!‘斒氯藚f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開庭審理在仲裁委員會住所地進行,經仲裁委員會主任同意 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
第四十條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員、仲裁庭 秘書、證人和鑒定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情和仲裁程序的進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正在審理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 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并征得其他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審理 .第四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3日內確定首次開庭日期 ,并在開庭3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經商請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斒氯擞姓斃碛傻,可以在開庭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谝淮伍_庭審理以后的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 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 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進行缺席審理、作出缺席裁決!》凑埱笊暾堖m用前款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交的證據應當進行分類、編訂、對證據的來 源、證明對象、內容應作簡要說明,并寫明提交日期及提交人!∽C據種類如下: (一) 書證。ǘ∥镒C (三) 視聽資料 (四) 證人證言。ㄎ澹‘斒氯岁愂觥。徲嫛徍 、評估、鑒定、檢驗等結論 (七) 勘驗筆錄。ò耍祿娢模ò妶、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第四十六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 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峤煌馕臅C,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四十七條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仲裁庭 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經通知后,若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到場的,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的行為不受影 響。
第四十八條 審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對物證和現場進行勘驗的,由仲裁庭 組織勘驗。 仲裁庭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的人簽名。
第四十九條 仲裁庭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 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交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當事人應按仲裁庭要 求預交相關費用!≈俨猛Π讣婕皩I(yè)性問題認為需要向專家咨詢的,可以向專家咨詢。 仲裁庭要求當事人向鑒定部門或專家提供鑒定或咨詢所需要的任何文件資料、財產或其他 物品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第五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鑒定報告或咨詢意見的副本發(fā)送當事人。當事人 可對鑒定報告或咨詢意見發(fā)表自己的看法。
第五十一條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并經仲裁庭同意,或者根據仲裁庭的要求 ,鑒定人、勘驗人、接受咨詢的專家可以參加開庭。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在開庭時可以向 鑒定人、勘驗人和專家提問。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并經當事人互相質證和仲裁庭認定;鑒定報告和咨詢意見是否采 納,由仲裁庭決定。
第五十三條 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 材料。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要求的期限提供證據材料。
第五十四條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開庭前委托首席仲裁員召 集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共同確定雙方爭執(zhí)點和審理范圍,并由秘書記錄在案,對雙方已確 認的證據,開庭時可以不經質證。
第五十五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審理前已經交換但未經雙方確認的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雙方當事人質證。 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仲裁庭決定接受的,應 當給另一方當事人合理的質證期間。仲裁庭決定不再開庭審理的,質證期間即是當事人提交 書面質證意見的期間。 因前款情形導致仲裁程序遲延的,由逾期提供證據材料的當事人承擔相應費用。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 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五十七條 經當事人請求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由當事人補充證據或其他 書面材料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當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仲裁庭可以根據 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裁決。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 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在仲裁庭組成前當事人撤回仲 裁申請的,結束仲裁程序的決定由仲裁委員會作出;在仲裁庭組成后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 ,結束仲裁程序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 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
第六十條 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進 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但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 序 、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 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在仲裁庭審理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達成和解 的,應當視為是在仲裁庭調解下達成的和解。 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書面 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 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 效力。 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六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庭審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 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的,應當記錄 該申請。 庭審筆錄由仲裁員、秘書、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仲裁庭開庭審理時, 可以做庭審錄音或錄像!⊥徆P錄和錄音、錄像對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以外的人員保密。
第六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章程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仲裁庭對重大疑 難案件可向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咨詢,對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意見應當進行充分考慮,如不接 納的,應當書面陳述理由并遞交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公告送達期 間、中止期間及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勘驗的期間除外)。案情復雜或有特殊情況需要延 長的,由仲裁庭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該期限。
第六十六條 仲裁庭仲裁過程中,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 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不履行部分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 終局裁決。
第六十七條 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的案件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 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裁決應當 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不簽名。
第六十八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答辯理由、質證意見、認定事實 、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
第六十九條 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七十條 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依照裁決確定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裁決未確定 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环疆斒氯瞬宦男械,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七十二條 對已送達的調解書和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錯誤或者 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并制作補正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 人;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遺漏未作裁決的,仲裁庭可以作出補充裁決并送達當事人!‘斒氯税l(fā)現調解書或裁決書中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調解書或裁決書之日起30日 內,書面請求仲裁庭補正或者作出補充裁決!≈俨猛プ鞒龅难a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調解書或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三條 仲裁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 ,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 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第七十四條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 委員會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俨猛ヒ勒毡疽(guī)則第七十二條對調解書或裁決書做出補正或者補充裁決的,仲裁委員會不 再收費。
第六章 簡易程序
第七十五條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本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凡案件爭議金額不 超過30萬元(指人民幣,下同)的,或者雖然爭議金額超過30萬元,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 系明確,爭議不大,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案件適用本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 組成仲裁庭!幾h金額不超過30萬元的案件,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但必須提交雙方當事人達成 的書面仲裁協議;對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前未簽訂書面的仲裁條款,而糾紛發(fā)生后又愿意選擇 仲裁方式解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仲裁委員會請求解決糾紛,由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 記錄在案,并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俨梦瘑T會收到仲裁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當即受理。
第七十六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被申請人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在仲 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雙方當事 人逾期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立即 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俨猛ソM庭后,仲裁委員會應當立即通知當事人。 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適用本程序,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
第七十七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被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為2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 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當在此期限內提出反請 求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第七十八條 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應當在首次開庭 前提出書面申請,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俨猛Q定接受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變更反請求申請書之 日起10日內,就變更的請求事項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 書面材料及證據。
第八十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導致案件爭議金額超過30萬 元的,不影響簡易程序的進行。但仲裁庭認為有必要適用普通程序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主 任申請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俨梦瘑T會主任決定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5日內按照本仲裁規(guī)則的 規(guī)定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獨任仲 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新的仲裁庭組成前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新的仲裁庭決定;新的仲裁庭組成 后的仲裁程序的進行,不再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 情況需要延長的,由獨任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八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 庭組庭方式、開庭時間和方式并與仲裁庭商定結案期限,不受本規(guī)則規(guī)定送達時限,審理期 間的限制。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決定以書面方式審理或開庭審理并即時作出裁決。
第八十三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或組織之 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 關規(guī)定。
一方或雙方為香港、澳門、臺灣當事人的糾紛的仲裁,參照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
第八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3日內將受理仲裁申 請通知書、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受理仲裁申請通知書、 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住所的,應當在收到受理仲裁申請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 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證據、及有關證明文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立即將答 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被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如有反請求,應當在收到受理仲裁申請通 知書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申請書后,應當在3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 人。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當自收到反請求書之日起30日內 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申請人和提出反請求的被申請人應當按照仲裁委員會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預交案件受理費和案 件處理費。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裁定。
第八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被申請人收到受理仲裁申請通知書之日起2 0日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選定仲裁員。逾期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八十八條 仲裁庭組庭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在3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 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之日 起20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仲裁員。
第八十九條 仲裁案件首次開庭審理日期經仲裁庭決定后,仲裁委員會應 當在仲裁庭開庭20日前將開庭時間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經商請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 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12日前書面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首次開 庭審理以后的開庭日期的通知,不受20日期限的限制。
第九十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6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 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裁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 的,當事人應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 據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 約》及根據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八章 仲裁中止與終結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ㄒ唬∫环疆斒氯艘虿豢煽咕艿氖掠桑荒軈⒓又俨玫;
。ǘ”景副仨氁粤硪话傅膶徖斫Y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三) 一方當事人死亡或終止,需要等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ㄋ模∑渌麘斨兄怪俨玫那樾。
第九十三條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程序。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仲裁:
(一) 一方當事人死亡或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二) 一方當事人死亡,權利義務承受人表明不愿參加仲裁的;
。ㄈ∑渌麘斀K結仲裁的情形。
第九十五條 組庭前中止仲裁或者終結仲裁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組庭 后中止仲裁或者終結仲裁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并經仲裁委 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言翻譯的,可由仲裁委員會提供翻譯,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提供翻譯。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書、證據和證明材料,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 相應的中文譯本或其他語文的譯本。
第九十七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 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規(guī)定。
第九十八條 有關仲裁的文書、通知、材料等可以當面遞交、郵寄、傳真 、電報或留置等方式送達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第九十九條 向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fā)送的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經 當面遞交受送達人或郵寄至受送達人的營業(yè)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即為送達。如經上述方式不能送達,可以邀請見證人員到場,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和日期由送達 人和見證人員簽名或蓋章,把需送達的書面材料留置受送人最后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yè)地點、 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即視為已經送達。
第一百條 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當面遞交的,必須有送達回執(zhí),由受 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 日期。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留置送達的,以見證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零一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送達的,可以公告送 達。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60日(涉外6個月),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二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1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一百零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 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一百零四條 本規(guī)由仲裁委員會解釋。